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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 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9-08 信息来源:辽宁省文化厅 作者:

各市文广局、厅直属各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6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化行业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7年全省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凡在我省从事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艺术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以及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文化厅组建辽宁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四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四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其他部门艺术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各地艺术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各市人社部门或由各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采取考试的方法进行,不再组织评审。

    二、评审标准
     2017年文化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县区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所发表论文不作核心期刊要求。
    正常晋升执行下列文件:
    1、《辽宁省艺术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文人发〔2007〕8号);
    2、《辽宁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文人发〔2007〕10号);
    3、《辽宁省文物博物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文人发〔2007〕11号);
    4、《辽宁省群众文化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文人发〔2007〕9号)。
    破格晋升执行下列文件:
  《辽宁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辽文人发〔2004〕21号)。  
      三、评价方式
      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综合评价的评价模式,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综合评价是评审委员会专家依据评审标准,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评价衡量;业内认可是评审委员会专家通过答辩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最后,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例会,根据申报人员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实际情况,表决确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四、有关要求
      (一)由单位派往国外工作 (不含已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评时,免答辩。
      (二)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申报。企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三)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为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视为无效。论文集、增刊等按规定不能比照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同一年内发表论文2篇以上,只认定2篇有效;同一期期刊发表多篇论文,只认定1篇有效。
      (四)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论文、获奖证书和科研成果等,都应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的,在现专业技术资格前取得的不作为申报晋升条件。
      (五)申报人员需提供论文的原件进行查验。无原件的,需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龙愿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
      (六)申报人员需要准确填报、规范书写新版《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请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www.ln.hrss.gov.cn/下载)一式三份,评审通过人员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分别由本人、单位(本人人事档案)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
      (七)继续实行申报材料长期有效制。在评审标准、条件等政策和申报级别未变时,需再次申报的人员,可在提交上一年度报送过并装订完好的材料基础上,只需出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再次申报证明,重新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新版),提交新获得的科研成果、业绩贡献等补充材料应另行装订成册并加盖相应印章。
      (八)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新版)“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申报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评审材料,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报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人当年和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记入失信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各单位在审卷过程中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具备申报资格的材料应不予受理。公示程序和公示证明材料要规范有效。省文化厅对未出具公示证明及未经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十一)经预审后准予提交参加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申报高级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专业知识答辩,答辩题目由评委根据个人申报材料中反映的业绩、成果及提交的论文、著作等拟定。
答辩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主卷和副卷。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一)主卷材料
    1、将以下材料按顺序进行装订: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1份,须填写完整, “单位推荐意见”一栏字数不低于100字。破格申报人员另须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审人员审核表》1份(见附件1)。
    (2)学历资历证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复印件。
    (3)业务自传(3000字以内,不低于1500字)。
    (4)业绩成果材料。任现职以来的专业获奖证书的复印件。证书上未标注个人姓名的集体奖励证书,需提供充分的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并在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申报人员应按照系列评审标准文件要求选择有代表性、体现个人最高水平的获奖材料。
      (5)主要论文著作。任现职以来的专业论文、著作出版物等复印件(复印件应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本人论文内容)。
      (6)其他材料。包括各单位公示材料原件1份、2016年度考核表原件1份,机关分流人员调转证明复印件1份、其他有关材料复印件等。
       主卷材料装订参照《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样式(请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www.ln.hrss.gov.cn/下载),A4纸规格。申报人员要精心设计和选择装订材料内容,既要确保将有价值、能充分体现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材料装订入卷,又要简化和取消一些无评审价值的材料。
    2、将以下材料装入主卷材料袋内: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新版)(A4纸规格,贴好免冠照片,一式3份)。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A4纸规格,一式24份)。
    (3)《辽宁省破格评审人员审核表》(A4纸规格,一式24份)。
    (4)再次申报人员补充材料。
    (5)申报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背后请写清姓名)。
申报的各类表格须填写完整,按要求加盖各单位或部门公章;相应证书、相关文章的复印件以及查询和检索证明,均须加盖各单位和主管部门印章。
    (二)副卷材料
    包括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论文、专著,文艺表演节目单、剧照,美术创作、图像资料等相关材料原件,均装入副卷材料袋内。
    (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汇总表》1份(见附件2)
由各市、省直各有关单位统一填写(A4纸打印),加盖公章,同时上报电子版。
    六、申报程序
    各市申报人员须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广局初审。市文广局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审查合格的,再由市文广局按规定时间统一报省文化厅;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直接报省文化厅;驻辽中直单位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并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评审函,直接报省文化厅;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人员,可由省、市人才中心代理审核。未按程序申报、审核的材料,省文化厅不予受理。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考评专家、单位领导、人事干部等方面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申报。

   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集中报送申报材料。    
    七、报卷时间及地点
    1、报卷时间安排
    9月18日至22日: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
    9月25日至30日: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
    10月9日至13日:省直高校、驻辽中直单位、厅直各单位、
    其他单位及人员
    请各单位按规定时间报卷,逾期不再受理。
    2、报卷地点
     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63号(辽宁大剧院3号门)
     联系人及电话:宋宁 024-24854007(兼传真)或 22734728
     本通知可通过辽宁省文化厅网站下载。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辽宁省破格评审人员审核表》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汇总表》
                                                          辽宁省文化厅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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