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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人员外出培训进修管理规定

时间:2017-06-21 信息来源: 作者:rsc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院教研人员外出培训进修工作,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适应校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方式
培养方式主要有实践锻炼、培训进修、国(境)内外访问学者、社会调研、担任助理培训管理师、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在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等。
二、选派原则
坚持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专业对口,统筹规划,择优选派的原则;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选派程序
(一)部门申报。每年12月20日前,各部门在征求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科建设、个人研究方向和专业发展需要提出本部门人员次年度培养计划。申请攻读学历学位教育和在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者,报考前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校委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报考,否则视为无效。
(二)制定计划。每年1月10日前,组织人事处汇总各部门提出的培养计划后,综合考虑每位教研人员的所学专业、历年培养情况、研究方向和主体班课程开设情况等,提出校院年度培养计划,报校委会或校院长审定。
(三)组织实施。组织人事处会同各教研部门安排落实培养计划,并进行跟踪考核。
四、培训进修期间的待遇
1.培养费
经校院同意外出培训进修、做访问学者的,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享受本人在岗时的工资待遇,培养费由学校承担。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有关费用及待遇按《“一校两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管理规定》执行。外出培训进修期间,如培训单位安排参观考察并收取费用的,一般不参加,确因培训需要的,向组织人事处提交申请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参加。
2.交通费
(1)到外地培训进修、做访问学者、在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按《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短期培训进修(5个月以下)的,可以凭据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培训进修或做访问学者5个月以上(含5个月)的,可以凭据报销两次往返交通费。培训进修期间如逢重大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可多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在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每年可以凭据报销两次往返交通费。
(2)在本市参加各类挂职、实践锻炼且无班车、配车的发放交通补贴,其中赴市内四区、高新园区锻炼的,每人每月按100元标准予以补贴,如校内已正常发放通勤IC卡交通补贴,则报销差额部分;赴旅顺口区、金州新区、保税区锻炼的,除校内正常发放通勤IC卡交通补贴外,每人每月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标准发放补贴。
(3)出国培训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住宿费、伙食费
(1)到外地参加培训进修、做访问学者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在培训单位学习期间,住宿费、伙食费由校院按培训单位收费标准支付。
(2)在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每年可按当地博士在校生标准报销住宿费。
(3)参加实践锻炼的,如在接收单位自费就餐,则校院按接收单位实际收费标准在《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伙食补助费标准限额内凭票或相关证明予以报销。
(4)出国培训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工作量核定
(1)外出进行短期培训进修和锻炼人员,培养期间按校院有关规定折合工作量并相应地降低各级岗基本工作量考核标准。
(2)在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者,进修期间不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积分按平均教学分核算,科研积分按实际取得的科研成果核算。
五、管理与考核
1.新来校的年青教师一年内需参加1次实践锻炼;拟参评高一级职称评审的教研人员,参评前需进行6个月实践锻炼或担任3个月辅导员。
2.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教学、科研业绩较突出,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教研人员,来校工作满两年后,可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为保证校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转,原则上每年可推荐1-2人。经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需以在职方式进站,时间不超过两年,驻站期间,其人事、工资、档案等均不转入进站单位,工资待遇按在职对待。时间超过两年的,由本人向组织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程序报批,未获批准的,校院不再继续承担进站学习期间的各种费用,教学、科研工作量正常考核。
3.教研人员离校参加培训进修、锻炼、调研期间,要自觉遵守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培养单位的工作和学习安排,严格请销假制度。
4.外出做访问学者、挂职(实践)锻炼结束后,半年内要开设相关内容的专题(讲座)或完成一篇调研报告。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出站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组织人事处各交一份书面总结,汇报在博士后流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情况,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和科研工作处提交研究成果。
5.培训进修结束后取得的结业证明,挂职(实践)锻炼结束后接收单位做出的书面鉴定及个人总结,于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组织人事处存档。
6.教研人员外出做访问学者、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挂职(实践)锻炼期间,组织人事处要经常与培养单位联系沟通,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培养结束后,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考核。
7.由学校承担培养费做访问学者、参加一个月以上出国培训、攻读学历学位,在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者,培养结束后需留校工作五年以上,违反约定者,需按服务期限递减返还校院承担的各项培养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六、其他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党务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人员外出培训进修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校委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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